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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出现的几种犯罪形态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国企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国有企业的改制、体制的转换,给许多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然而,因改制过程中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企业改制负责人自律性差等原因,出现了一些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国企的改制,犯罪案件也随之产生。现将我们近年来参与办理的国企改制中出现的犯罪特点归纳列出九种情况,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一、虚列债务,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金流失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前,虚设应付账款,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隐瞒该款的真实情况,虚报负债,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待改制后,再将该款项取出,进行贪污。我院近年办理的某电石厂厂长张某、副厂长王某、清算组组长李某贪污一案中,该企业在破产清产核资期间,企业负责人伙同该企业相关人员商谋认为:企业破产后今后的劳保、福利都没有了任何保障,不如利用这个机会在企业账面上先空挂几笔应付款,找几家以前与我们合作较好的,在清偿债务期间以支付应付款的名义将资金汇到他们账面上,给人家适当的好处费,清算结束再把资金从那里取回来。随后就安排企业相关人员制作了两份虚假的购进原材料的财务凭证,在财务上空挂了两笔共计20余万元。在召开债权债务人受偿会议前,他们事先做好这两家个体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将资金汇到这两家企业账面,随后将这20余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从对方的账面取回据为己有。

  二、企业改制期间,借资产处置之机,领导班子集体收受贿赂

  国有企业在改制期间,一般都有大量的资产需要变现处置,这时企业的法人或清算组负责人就有权决定所处置物品的价格,把需要处置的物品有意低价处理,使购买者能够获取更大的利润,使国有资产流失,从中收受购买人的好处费。某皮鞋厂厂长杨某、副厂长刘某等五人,在企业改制时,欲出让该厂部分土地安置职工,在同开发商谈定价格时,开发商找到该厂五名班子成员,只要价格在他预想的范围内大家不反对,承诺给他们适当的好处费,厂长杨某收受100余平米的商住房一套,现金十余万元。刘某等人分别收受9至3万元的好处费。

  三、企业改制期间,企业责任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共同贪污

  一些国有企业,往往负责人独揽大权,直接控制着企业的加工、销售等环节,在企业改制期间,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把部分收入不计入单位财务账,巧立名目,班子成员共同贪污。陕飞下属的某公司,该单位负责人指使财务人员将平时该单位对外来料加工的收入几十万元不计入财务账面,随后,和单位副经理等人商谋私分。

四、企业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多记少,进行贪污

  如黄金局局长李某(副县级)贪污、受贿案中,李某在其下属破产清算期间,在处置资产,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和一个补充合同,将谈好的出让价格100余万元分解到了这两份合同中。正式合同中买方给该企业的90万元货款进入了该企业的财务账,补充合同中买方支付的10余万元被隐匿,随后,李某与该企业的负责人等五人将此款进行了贪污。

  五、在企业改制期间,行为人转移国有资产变现据为己有

  某饮食服务公司下属的某照相馆经理王某、副经理董某、会计黄某贪污一案中,财务人员在企业清产核资期间,将单位的部分库存商品没有进行登记,后来低价处置给承包人员,隐匿了这部分资金,后来王某、董某、黄某三人将这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六、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把手”犯罪案件较多

  我院近年所办理的案件中,“一把手”犯罪的案件占90%以上,反映出权力容易滋生腐败这一现实。

  七、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窝案、串案多

  近年所办理的国企改制案件中,几乎每起案件都是窝案、串案。如某局一案五人、陕飞某公司一案五人、某皮鞋厂一案五人、饮食服务公司下属部门一案三人等等。

  八、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大案较多,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严重

  社会影响恶劣。在国企改制中,犯罪分子大发“改制梦”,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贱卖,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在当地影响十分恶劣。

  九、在国企改制中,权利缺乏制约

  很多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者约束机制不完善,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但对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制缺乏严格的条件限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厂长、经理没有经济责任风险自我承担的意识,因此,国企改制时容易导致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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