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房价引起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中,父母子女反目、兄弟姐妹成仇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部分不当维权或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在该院近期审理的此类案件中,继承人要求分割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财产,或者继承人受利益驱使,违背诚信原则隐瞒其他继承人,意图通过法院调解擅自处分遗产等现象均较为突出。
改嫁母亲也有房产继承权
李某与王某197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二子。李某夫妇于1983年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某的名下。2008年,李某因车祸去世,半年后王某改嫁。于是,李某三个子女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变价分割,各取得三分之一的份额。王某发现后,认为三个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她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三个子女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无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房子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它是李某夫妇结婚后所买,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死后,王某改嫁,但并不影响王某对房产享有的共有权。因此,只有扣除王某的份额后,剩余部分方能作为遗产由李某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分割。因此,李某子女三人分割房产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共有权益。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兄弟瞒过姐妹恶意调解分房产
沈某与张某上世纪50年代结婚,拥有一个200平方米的院落,婚后生有二男二女,丈夫沈某上世纪80年代病故。两个女儿先后出嫁,院落由张某和两个儿子共同居住。2008年,张某去世。2009年,该地区面临拆迁。为获取巨大的拆迁利益,张某的两个儿子隐瞒其两个姐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分割遗产,由两个儿子各分取院落的一半份额。
本案中,要求分割的院落属于沈某与张某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但是,起诉时两个儿子并未告知法院还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也未应法院要求提供全部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因案件标的额较大,且二人达成调解的目的意图明显,法院遂依职权对全部继承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继承人还有两个女儿的事实。据此,该院落应该由被继承人的两子、两女共同继承。两儿子欲达成的协议,侵害了两女儿的继承权,故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追加两个女儿参与诉讼。同时,法院对两个儿子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意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法官提醒
继承不可“越雷池”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北京一中院法官提醒公民在维护合法继承权时,一定要注意如下几方面问题,以免触犯法律。
知晓遗产范围相关确定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例如: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但是,一般而言,被继承人的下列权利不属于遗产,不能主张继承,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专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例如国家或集体财产的使用权、承包权、劳务权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例如: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份额等;非法所得由个人占有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