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公布,粤北北江流域发生一起企业违法超标排放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北江下游韶关、清远、英德3个城市的饮用水受到污染威胁,部分城市自来水供应已经停止。目前广东省有关部门正采用在上游加大流量的方式稀释污染,并通知沿线居民不要饮用江水。
12月15日,广东省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广东北江韶关段出现了重金属镉超标现象,在北江高桥断面,监测部门测得镉超标近十倍,严重威胁下游饮用水源安全。经广东省环保局调查,初步确认这起污染事件是由于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所致。
污染通报及时未引起恐慌居民买桶装水代替自来水
韶关市地处粤北山区,是我国南方著名的重工业城市。据记者了解,韶关冶炼厂是一家有数十年国企资历的大型企业。该厂拥有两套冶炼生产系统,冶炼生产能力为年产精铅锌24万吨,产品包括电铅、精锌、镉锭等。
当地居民告诉记者,从昨天早上开始,韶关市已经全面停水,直到下午6点才恢复自来水供应。
北江韶关水域发生污染事件后,目前污染水源正流向下游的英德市沙口镇,距离市区三十公里左右,估计2至3天内到达英德的白石窑水电站。
在英德市,记者看到,市民们已经纷纷上街购买桶装水,以替代自来水饮用。
据了解,英德城区市民十万多人,全部饮用北江水。记者获悉,英德市正采取紧急措施,铺设临时供水管道,以保障市民用水安全。临时水管南接英德市区人民大桥底下的长湖自来水管道口,北接云山水厂取水管,全长1.4公里,全部用水泥管道铺设。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临时通水管道施工采取两头施工向中对接的办法,以加快工程进度。英德市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36小时之内接通临时管道,让市民喝上放心水。
目前广东省、英德市环保部门在沿线设立多个水质监测点,每两小时取一次水样。在英德市白石窑水电站,记者看到英德市水质监测站监测员正在水电站出水口取水样。监测员告诉记者,从18日开始就在此蹲点取水样,每两小时取一次。
在北江流域采访时,记者看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正常,心态也相对平静。清远市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这是因为有关部门措施得力,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了真实情况,因此没有造成任何的恐慌和不安。
有关部门反应迅速出手快力争将污染损害降到最低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黄华华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北江水遭污染事关重大,要责令韶关冶炼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同时应追究该厂超标排放的责任,严肃处理。
12月19日上午,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省环保局汇报,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措施,降低污染造成的影响,把损失减少到最低,并迅速成立北江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日下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率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赶赴受污染的英德市。
目前,环保部门责令韶关冶炼厂对水浸镉工序及其马坝分厂实施停产整顿,并关闭了超标的西污水排放口,有效截住了污染源。19日监测显示,北江韶关段镉浓度已有所下降,污染水体正缓慢下移,但仍将影响处于下游的英德市区十多万人的饮水安全。
记者获悉,广东省省委书记张德江、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第一时间里就作出了指示,要“依法追究责任”。
记者在清远街头采访时,碰到了正在买水的市民雷先生。雷先生举着手中的矿泉水问记者:“虽然这次北江水污染通报得很及时,但对群众来说,额外的经济负担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些损失,事故责任者能给予弥补吗?”
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污染者责任难认定
就目前环境污染案件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
汪劲告诉记者:“就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而言,在污染物质较多的情况下,责任人是很难认定的。即使确定了污染物质,但排污企业又众多,仍很难认定他们之间的责任。有的企业达标排污但排污量很大,有的企业达标排污量很小,有的企业经常超标排污,它们的污染物聚集起来造成了污染,那么在这些企业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了难题。要按照连带责任的话,对那些达标排污的企业就不公平,要按照按份责任的话,每个企业之间的责任份额很难确定。”
汪劲告诉记者,即使把污染者找到了,物质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因此,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由被告举证来证明自己排放的物质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或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企业严格遵守规定达标排污,”汪劲告诉记者:“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并不禁止超标排污,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即可。而通常这种排污费低于这个企业治理排污的成本,企业便宁愿超标排污了。而且,在个别情况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不交纳超标排污费。这种具有主观过失的超标排污行为,远比无过失责任要严重。”
“同时,水污染存在跨流域的问题,上游和下游的不同主管部门容易推卸责任。”
汪劲告诉记者,在行政管理上的限期治理制度中,决定部门是政府而非环保部门,于是某些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虑,对于限期治理后还不达标的企业并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而在司法上,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是否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来作为判断民事侵权的标准,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就目前来说,达标排污意味着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即使达标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很多企业的排污即使达标但排污量很大,或者出现生物富集的现象,仍然会造成污染损害。”汪劲说。
监管不力认识有局限损害赔偿数额难计算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博士王社坤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规定将环境污染的损害仅仅限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生态损失是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这样的话通过赔偿并不能完全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当然,将生态损失纳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会有诸多困难,如生态损失评估问题、生态损失的利益主体问题等。但是这些技术上的困难随着科技的进步总是会解决的。”
“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可能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的价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将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因此我们要建立环境保险、环境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不仅仅由企业单独承担,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王社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