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1)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2)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3)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第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