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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修改、撤销和审批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2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撤销报关单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6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署令第143号)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提出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申请: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2、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附件1);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4、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办理程序:

  特别说明: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修改或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海关按照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其他情形的删改单申请不适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海关直接决定是否批准,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海关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受理或不予受理文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直接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受理文书;

  2、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或者《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海关现场业务部门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其他说明:

  1、海关责令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涉及到的报关单修改、撤销,海关依职权主动修改、撤销报关单的情形,以及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事项引起的报关单修改、撤销,不属于本行政许可项目的范围。

  2、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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