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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改制的产权界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民营企业改制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民营企业的产权界定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有资本,改制过程中产权界定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并具有法律性 .民营企业则比较简单,但对于改制整体过程来讲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且在有些改 制形式中(如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导致民营企业改制时产权界定程序相对简化:

  一是由民营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管理当局)成立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二是收集有关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资料,在这一环节,虽然我国民营经济较国有 企业发展较晚而追溯历史相对简化,但因民营企业一般是由家族式起步而导致企业历史上的产权模糊,所以查找资料的过程相对复杂,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追溯企 业资金投入和经营积累,避免企业追求改制效果人为虚设或增减产权;

  三是改制企业如有多个投资方,应界定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做到产权明晰,如果企业实行的是部分改制,应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做好产权分割。总之,将各投资方没有异议的产权部分 ,签署“产权界定文本”;

  四是民营企业中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编制“产权界定日 报表”附上“产权界定文本”,并按企业权属交由清产核资机构(国资委)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和批复;

  五是改制企业的各投资方对产权界定问题有异议并协商无法解决的要 进行产权纠纷调处,先交由董事会处理,不设董事会的交予法院调解和裁定,如果民营企业中含有部分国有资本的,还应将调解结果报同级或上一级国资委,必要时报有权管 辖的政府裁定。对于改制日产权不清晰而法院未调解和裁定的,暂列为“待界定资产”,待日后明确后再行处理。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无形资产的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 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1)民营企业委托开发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在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中,投入的生 产要素一般有人力、物力与财力。由于这些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产权自然就属于申 请人,委托开发的当然委托者即为申请人,但是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应区分职务范围内 取得与非职务范围内取得。职务范围内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在本职工作范 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专利权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 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 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是一项智力 作用于物资(资金、场地和材料等)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研发者与单位之间订有合同并 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作出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

  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 申请权利的,可以比照企业股东间的部分产权转让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 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 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 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 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 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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