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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可以破产 不能解散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1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依据新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此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解散”,显然是没有理解该条立法含义。

  再有新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温家宝总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此之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该如何处理?早有争论,甚至有的业内人士呼吁,要求建立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2010年,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什么?将如何防范和化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今年是否会出现个别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退市的情况?

  上述问题的答案即将破解,由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对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进展情况,3月6日上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独家专访了直接参与制定该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

  《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年底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何时出台,进展如何?

  魏迎宁:我们正在制定《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管理办法》,这是根据《保险法》制定的细则。目前草稿已经出来,在征询意见,大概今年年底前会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魏迎宁: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了风险,就要采取整顿、接管、破产清算、重整等措施,《管理办法》就是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按照程序采取什么措施。

  具体如何处置?首先就是对公司进行整顿。还有就是监管部门接管,法律有规定,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果接管以后公司恢复正常,就可以结束接管了。

  如果接管以后发现不行,资不抵债,那就施行破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偿还能力严重不足,如果不予撤销将严重损坏公众利益的,可以予以撤销。当然,保险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也要予以撤销。

  “现在没有破产不等于将来没有”

  《中国经济周刊》:破产是一种机制,但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破产的,以后有可能出现吗?

  魏迎宁:市场机制有进有退,各个行业都有破产的。虽然依据我国《保险法》,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但是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破产,《保险法》和《公司法》都有规定,可以破产。不过从监管的角度,破产之前有其他公司愿意收购,保监会也是支持的。

保险监管主要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有的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原来的股东又补充不了资本,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改善偿付能力,这时如果有另一家公司收购,那么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合同不变,对社会的震动最小,对被保险人利益有利。

  《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没有人收购怎么办?

  魏迎宁: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发生保险公司破产,但现在没有不等于将来没有。如果破产清算,就要考虑如何尽量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这就涉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到时候就要用保障基金去救济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比如说非寿险合同,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全部都可以得到救济;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部分也可以得到救济。当然,公司破产后股东原来的出资是拿不回来了。到目前,因为没有公司破产,还没用这个制度来救济过,但保障基金的总量已积累到将近200亿元了。

  今年保险业资金运用存风险

  《中国经济周刊》:今年保险业的风险主要来自哪几个方面?

  魏迎宁:从防范风险来看,保险业今年的风险可能主要会来自两方面:一是资金运用,二是新会计准则的执行。

  去年2月底,新修订的《保险法》通过,把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了,增加了不动产投资。这样,保险基金的范围就相当大了。

  一般保险公司破产,大多数是因为资金运用失误。也就是投资失败,本金收不回来。现在资金的范围扩大了,一定要防范资金运用中的风险。保监会对此一直持很慎重的态度。最近,根据《保险法》扩大资金运用范围的情况,要制定一个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般性规定,然后再把以前的一些细则修订一下,还要制定一些新的细则。从制度建设来讲,首先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中国经济周刊》:保险业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会引发风险吗?

  魏迎宁: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财务报告和在境内的财务报告是不一样的。而中国已经承诺了会计准则要与国际实质上趋同。要消除差异,就得靠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下的责任准备金,按未来的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评估,贴现利率根据未来的投资收益预期进行估计,而以前准备金评估用的贴现按规定不能高于定价利率。这就可能引起顺周期效应。

什么是顺周期效应?如果资本市场比较好,对投资收益率的金融资产的价值估价就比较高,对未来的预期就比较乐观。这样,资产价值高估,负债可以低估,少提一点准备金,利润就会增多,公司就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一旦经济发生不利波动,资产价值的评估就少一些,对未来投资回报估计稍微低一些,准备金需要多提,利润会下降,账面净资产会减少,公司业务开展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原有的会计准则明显是有顺周期效应的,就要求我们监管上实施逆周期监管,平抑这个周期。我们需要特别关注新准则的执行,不要由此引发新的风险。

  《中国经济周刊》:保监会针对今年的实际情况,将会采取哪些措施防范这些风险?

  魏迎宁:监管防范风险,主要手段就是偿付能力监管。就是说,要估计未来发生保险事故或到了满期的时候,你能不能支付赔款或保险金,能给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给不了就是不足。

  施行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及早想办法,主动采取措施,包括增加资本金、发行次级债、调整业务结构、调整资产结构等等,防止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如果还不行,保监会就要采取限制业务规模、控制管理层薪酬、限制商业广告和限制购置固定资产等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公司不能拿偿付能力充足与否当儿戏。这样,能解决的问题都自己提前主动地去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就会减少。2009年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数量就比2008年明显减少了。

  《中国经济周刊》:为了不让新会计准则引发新的风险,保监会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魏迎宁: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因为准备金占保险公司负债的绝大部分。财务报告是供投资者、股民分析使用的,主要作用是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准备金评估要求尽量客观公允。保险监管部门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要更加谨慎、更加稳健,准备金的提取要略微多一些。新会计准则执行后,保监会仍然会要求公司按原来的监管口径报送一套偿付能力报告,其中的准备金也是按原口径计算的,供保险监管部门分析监测使用。按这个措施,基本上是能够防范风险的。

  新会计准则

  2007年起,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旨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新会计准则开始实行。2009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1号文件,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境内外财务报告时,均须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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