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死亡费用可鉴定评估
一项重大的环保制度将于今明两年开始在一些省市试点。5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开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以下简称《推荐方法》)明确,2011年至2012年我国将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
环保部称,围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将启动相关立法,同时将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意见》明确,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按照《推荐方法》,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人身伤残的特别损害、造成死亡的特别损害的费用都可以进行鉴定评估。
今明两年将选择省市试点
所谓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
环保部认为,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在我国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意见》安排,2011年至2012年将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试点的省市要在2011年年底前组建专业队伍,建立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等。
环保部提出,“试点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要及时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意见》要求,试点省市要建立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库,开展环境污染场地修复调查,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测算。
先制定水和重金属的技术规范
如何启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保部认为,制定技术规范是一项基本性工作。
环保部将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与损害鉴定评估、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后评估与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与标准,逐步形成覆盖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生态破坏等多个领域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同时,争取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风险评估技术体系。
《意见》提出,近期以严重危害公众环境安全的水污染事故和重金属污染事故为突破口,开展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工作。
建立独立鉴定评估队伍
“2013年至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年于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意见》提到的相关立法,即研究论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基本制度。
就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环保部表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与环境执法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及中立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人身损害包括死亡特别损害
《推荐方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意见》称,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环保部表示,近期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和污染修复费用。
就人身损害,《意见》明确,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性医疗支出费用以及造成人身伤残的特别损害、造成死亡的特别损害等费用。
而财产损害则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资产性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其中财产损害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个人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渔产品、农作物、畜禽和房屋等资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