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时,作为从犯的女儿被认定涉案“数额巨大”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而作为主犯的父亲则被认定为涉案“数额较大”获刑4年。天河区检察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对普光进出口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审判决对主犯数额定性有误,导致量刑畸轻,故向广州市中院抗诉。
虚开增值税发票 父女双双获刑
2005年,林奕芝在广州市天河区独立投资成立一家普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查,其本人及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女儿林某某,双双被抓。
天河区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普光进出口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达134万余元。在一审判决中,女儿林某某被认定涉案“数额巨大”但属于从犯而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身为主犯的父亲林奕芝则被认定涉案“数额较大”,在有坦白、补缴部分税款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最终获判有期徒刑4年。
主犯定性有误量刑畸轻检方抗诉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主犯涉案值的定性有误,导致量刑畸轻,故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该案前日开庭,检方认为,根据最高法针对惩治虚开、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虚开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导致国家税费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主犯林奕芝的涉案数额为134万,即使在补缴了80余万的税款后,仍有54万元税费损失,理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且一审法院对该案从犯林某某的判决,也已经认定为“数额巨大”。
“同一案件,同一涉案数额,从犯数额巨大,主犯却成了较大。”检方认为一审法院对主犯数额的定性,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林奕芝的量刑畸轻。检察官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的,量刑应在10年以上。林奕芝除有坦白、补缴部分税款等酌定从轻情节外,再无其它从轻和减轻情节。而上述从轻情节并不足以将被告人的刑期调整到10年以下,一审判4年属于量刑畸轻。
检方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罚犯罪,故提出抗诉,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