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部门能否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政府部门不得强令合作企业执行政府部门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
2.对于企业所需求物资,中外合作企业如何购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何销售其生产的产品?
答:国家鼓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哪些进口物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5.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或出口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