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着科技发展新方向的软件产业,正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而盗版的肆虐,严重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制约着软件产业的发展。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显力不从心,如何让软件产业保护“硬”起来,探寻新的保护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软件产业代表着科技发展的最新方向,正逐渐成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引领和推动全球范围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但是,软件产业的保护却面临着困难,盗版的肆虐,严重影响了软件开发者的积极性,制约着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传统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探索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保护模式已成当务之急。
软件遭遇侵权之困
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最新统计,2005年,我国软件产业累计收入达3900亿元,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超过1/10。软件企业规模继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去年收入过10亿元的软件企业有25家。同时,软件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软件服务和系统集成所占比重也逐渐上升。但是,企业规模偏小、利润率偏低、关键核心技术缺乏、软件人才结构性失调等困扰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
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盗版问题。众所周知,软件开发工作量大、投资多,而软件复制容易且费用低廉。一项新开发出的软件刚上市,其盗版软件即蜂拥而至。专家认为,盗版使软件开发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导致盗版的原因不是软件价格,而是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重硬轻软”,缺乏对软件价值正确认识仍然是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提高对软件价值认识,加强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软件保护的法律缺陷
“软件编写是智力创作的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对软件的保护主要是依靠著作权法,但更能体现智力水平和软件价值的技术方案却被排除在保护之外。
2002年1月,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交叉和重叠保护为辅的格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行政保护手段,以打击盗版行为。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是我国软件发展的重要政策,其中对软件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如此,软件保护依然面临着困难。
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李东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传统的软件保护模式遇到了许多困难,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内容本身。实际上,软件更重要的是软件所体现的思想,内容本身比软件的表达形式更为重要,而这恰恰是著作权法所不能进行保护的;二是著作权法认为程序等的“反向工程”是一种合理使用,而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则实际上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软件开发人的积极性,抑制了软件的创新发展。
北京宏远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软件企业,公司总经理杨立新对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著作权只能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只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软件本身的创新思想和内容,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只是一种备案。也就是说,只是一种证据的提前保全而已。
探寻软件保护的新趋势
“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下的软件保护的弊端,可在专利法中寻求解决。”杨立新建议,通过专利的形式可以提供直接的保护,可以保护软件本身的内容和思想,这样,对软件进行编译等“反向工程”在专利模式下则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所以,用专利的形式来对软件进行保护,保护的强度显然更大,操作性更强。宏远信通公司就将Net800语音呼叫系统这项新技术申请了专利,这是一个融入了软件程序方法的产品专利申请。
据李东亚介绍,截至2005年,中星共申请了539项专利,PCT申请也达到了30多项。通过申请方法专利来保护软件占公司全部专利申请量的一半,另一半则是通过软硬件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软件的创新。
目前,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在美国,由于软件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采用专利的手段来加强对软件的保护成为大势所趋。在日本,以专利形式来保护软件也逐渐被认可。日本特许厅曾公布过3种软件专利审查标准。近年来,日本软件专利的申请数显著增加,富士通、日本电气、日立、三菱、东芝、充电气等大公司成为该国软件专利申请的大户。
越来越多的案例和纠纷表明,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软件保护已不再限于软件可否申请专利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软件专利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
“软件保护之路仍需开拓,我们要跟上发展潮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王瑜认为,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有利于建立起健康有序的软件发展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