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让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让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推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的基石,而是通过对股东设定一定义务,进一步规范这种企业制度。市场经济是有风险的,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多种因素有关,因此,公司经营不善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最终破产都是市场风险的具体体现。公司法不可能设立一种制度,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一定能够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主要也是商业风险)。然而,公司法律人格的消灭,只有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其人格消灭的目的,否则的话,将对市场经济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设立,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这种制度的设立也不会动摇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追求目标,因此,设立了这项制度之后,公司股东为了避免这法律上的风险,依法进行清算当然成为其最佳的选择。而那些因不依法进行清算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当然仅是少数,对“有限责任”当然不会有任何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