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客户资料不齐全,要求客户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新法这一规定相比,原有《保险法》在"时限"方面仅要求保单约定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此前,曾有保险公司借口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材料不全等拖延理赔,有时延期长达一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10月1日后,如果旧保单出现理赔问题将适用于新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这就意味着,旧保单必须遵循新法上述时限提高理赔时效,此前久拖不结的理赔难题有望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