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观方面的特征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走私分子,而故意予以放纵。客观方面指海关工作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过关时故意不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走私时,故意隐瞒不报,使走私人得以过关;对应当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不征收;对应当查缉的走私货物、物品和走私活动行为人不予查缉等。情节严重,主要指放纵重大走私的;多次放纵的;放纵走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值得强调的是,该罪的客观方面是放纵走私,不仅包括放纵走私犯罪,而且包括放纵走私行为。
这意味着只要被放纵者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且达到一定的法定情节,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放纵者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即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总署及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依法行使职权的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根据《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中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可以推定,缉私警察也包括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其放纵走私,理应在放纵走私罪的主体之列。客体是海关的正常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