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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10-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经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外经贸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三)“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外经贸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和协调工作;后期可代聘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此外,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1.入境签证

  凡外国投资者希望来华洽谈业务,可直接同中国的贸易伙伴单位联系,说明来华目的、时间等。如该单位同意,可代为向在国内的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机关申请办理签证通知函电。外国投资者一旦接到由中国国内授权单位的函电,可持函电向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申请访问签证入境。

  根据外国投资者来华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中国政府所发出的签证主要包括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及普通签证等。其中,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获得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F字签证。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发给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

  2.就业证、专家证、居留证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可凭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报告及被聘者个人材料到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凭《许可证书》到中国外交部授权机关办理职业签证通知函电。被聘者收到中国国内授权单位的函电及《许可证书》,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凭职业签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健康证明、被聘者照片等材料到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凭就业证,再到地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外商投资企业聘用港澳台人员应向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港澳台人员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签发《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凭就业证向地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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