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代偿,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