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前申请海事保全,原则上由被保全的标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并且海事法院的这种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具体而言:海事请求保全由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所谓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指船舶所在地或货物所在地。但当事人对已经卸载但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申请保全,如果货物所在地不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可以由卸货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货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证据保全由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保全的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