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设定,是由双方自由约定而成立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有学者认为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定金的实际交付是关键,将定金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中对二者也并加以区分。本人认为,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着本质区别,定金的实际交付只能作为定金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能既是成立要件,又是生效要件。首先,现行法律并未有此规定。《担保法》对定金只有3条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并未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成立。其次,按反映司法实践的司法解释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力。”依其精神,实际交付与收受是生效要件,这之前合同已经成立。其三,合同成立应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另设条件。以区别于合同生效。
(一)定金合同成立要件
作为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定金,定金合同的成立须结合一般合同成立的共性来衡量,同时也应考虑其他特殊性定金合同,从中提炼出合同成立的条件:①就定金的设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形成合意,此合意须经过要约、承诺方能达成,因此从订立角度,须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②定金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因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约定。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定金”字样。此为法律规定。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般而言,定金合同依法成立,定金合同亦即生效。但定金合同生效除应具备定金合同成立要件外,还需考虑不同类型定金的性质、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合同主体合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作为担保主合同的定金合同,其效力还取决于主合同效力,即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无效。因此不同类型的定金,对其合同生效有不同要求。但定金的交付是完全合同生效的关键。至于交付时间,只要是在主合同成立后,债务履行前交付的均可。定金给付在时间上要先于主债的履行期,此为定金的先行给付性。定金的现实给付定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三)定金合同未成立的法律后果
按定金合同成立要件,定金合同由于欠缺要件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未采用书面形式都会使定金合同不成立。这会对当事人产生多样的法律后果:
首先,定金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之间无法形成定金法律关系,双方对定金的期待便无法实现,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但因双方有达成定金合同的合意,使双方处于缔约阶段,产生特定的缔约法律关系,一方或双方因自己原因使合同未能成立,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害,虽此时合同未成立,但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其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其次,定金合同未成立还将对主合同产生一定影响。定金合同未成立,会使定金担保的期待落空,使当事人履约风险加剧。尤其是因定金未给付导致定金合同未成立,会产生预期违约的效果,则应该接受定金方可追究对方责任。
(四)定金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况比较复杂,其法律后果须具体分析。在主合同履行期之前,定金被宣告无效的,定金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因定金无效而严重影响其利益的,有权按未付定金情形处理,可以要求对方重新提供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充分担保的,按违约处理。在主合同开始履行以后,定金因主合同履行已经返还或者抵作价款,而定金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定金方有过错的,应当支付对方定金利息,付定金方有过错的,无权请求支付利息。定金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定金应当返还,但定金合同无产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有权以定金抵作赔偿金。
(五)定金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定金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定金法律关系,此为定金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当事人在定金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依主体可分为对付定金方的效力和对受定金方的效力。定金对当事人的效力,取决于定金罚则。
1、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效力
①取得定金所有权。定金一经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②抵作价款权。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③定金不返还。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负返还义务,也即付定金方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④定金于赔偿中扣除权。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后,对方依违约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扣除定金金额,或者付赔偿金时,对方返还定金。⑤双倍返还定金义务。双倍返还定金是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除不可归责于其外,要负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⑥定金返还义务。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应当返还定金。另外,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应当返还付定金方。
2、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法律效力
(1)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权
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不论有无实际损害,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权利。
(2)定金返还请求权
付定金方而言,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定金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双方履行完合同后;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且是一种基于是定金合同而产生的返还义务。
(3)以定金抵作价款权
付定金方在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时,可以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实务中常出现定金抵作价款和返还定金之争,一般付定金方为负提价款给付义务方,主张以定金抵作价款对其有利,此时对方则主张在完全履行合同以后返还定金对其有利。在发生争议时,如果定金与付定金所负的给付义务性质相同,应当允许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价款。若定金非为金钱而为其他代替物时,受定金方有权拒绝以定金抵作价款。
(4)以定金抵作赔偿金。
付定金方因可归责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当适用定金罚则,对方因其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定金应当从赔偿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