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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10-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思路:医疗损害责任,是当前极为敏感的一个侵权责任话题,《侵权责任法草案》不得不面对实际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两个二元化,一是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二元化,二是损害赔偿标准二元化,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医疗过错赔偿标准较高。因此,规定这个侵权责任时,必须明确,应当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公平、妥善地处理受害患者的利益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保护以及全体患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利于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

  法律咨询: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要不要加以适当限制?

  中顾网律师解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不应当单独制定标准,在具体实施中,因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保障全体患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进行适当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确定时必须适用原因力规则,将受害患者自身的疾病原因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扣除。第二,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适当限制。第三,实行损益相抵,受害患者基于受到医疗行为损害而取得的其他补偿金,应当从赔偿金中予以扣除。第四,对于造成残疾的受害患者,以及应当给予其他未来的赔偿,可以更多地适用定期金赔偿,而不采取一次性赔偿。

  相关知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许多人,甚至是一些知识分子,既不懂得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又不会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至肆意践踏知识产权。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生了,但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这些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白白流失。还有的发明人只是申请中国专利,而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大量流失。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至20世纪末的十四五年时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足3000件,反而将11.3万多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对于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行为,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不少人,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而“非”则无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而给“扫黄打非”斗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而言,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日益严峻。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手、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内企业目前遇到的最棘手的事情。目前,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工作,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几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据统计,我国企业商标有超过80个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另外,还有许多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抢注。?
  近几年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虽有一定提高,但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整体保护意识仍然比较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这些数字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低下,说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就法律来说,国家虽然颁布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但相对于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知识成果和人类无穷无尽的创新能力而言,现有法律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也很不配套。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行政而言,国家虽然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局,但面对面广量大的知识市场,面对大量存在的违法侵权行为,仍然缺乏健全的管理网络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进行应对。就经济而言,知识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扶优限劣、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往往合法经营的收益微薄,而盗版侵权的则大发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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