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清廉、诚信的氛围,使人“不愿为”。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反映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等错误认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组织各部门、各行业认真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
(二)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和法规,使人“不盲为”。发生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严密、落实又到位,法网没有空子让人可钻,谁还盲目触“网”以身试法。因此要下功夫健全和完善防治商业贿赂的制度法规体系。
(三)加大体制改革和权力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商业贿赂,使人“不能为”。要有效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必须制约权力的运作,必须对权力的运作进行规范。
相关法律知识:
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罪行: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