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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烟花事件的赔偿的问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10-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即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即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月13日晚,杭州烟花表演发生事故,约40人受伤。夜间的西湖,游人如织,如张岱的《西湖七月半》,但不料乐极生悲,受此无妄之灾,甚是悲情。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烟花在水中漂起时,朝向观看席喷射。那么这起事故,该如何处理?

  一、是意外事件,还是责任事故?

  这个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是责任事故,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意外事件,则适用公平责任,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两者区别是,主办方有没有过错?意外事件是通常是指,没有故意或过失,是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就本案来说,水中烟花可能射向岸上,这个显然是可以也应该预见的,也可以防止的,譬如要在更远的水面放烟花,因此是责任事故,而不是意外事件。

  二、适用何种赔偿责任?

  查《侵权责任法》,有两条相关规定。一条是第37条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即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条是第72条的“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即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认为,以上两条都适用本案,当事人可以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从司法实务来说,要承办单位来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侵权责任,比较方便,而且赔偿有保障,而烟火的使用人,或是承办单位雇佣来的,如其与承办如是合同关系,则承办单位可能不负责任。

  三、赔偿的范围

  赔偿范围,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残疾),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当事人,欣喜游乐中,突然受到烟花弹射,衣服着火,眼耳受伤,恐惧惊骇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故应予精神损害赔偿。

  俗话说,十赔九不足,而且要承受身体的痛苦和精神的惊骇,所以群众性组织活动,一定要预防在先,工作要仔细再仔细,认真再认真,确保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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