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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简述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0-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之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清算费用、企业债务以及剩余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或分配:

  1.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包括:

  (1)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2.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 国家税款;

  (3) 其他债务。

  3.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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