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的看法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深入分析和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的研究,我也认为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盗窃罪较为合适。
界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该针对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而不仅仅是研究网络游戏的武器、电子邮箱等个别网络内容。因此我们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也是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如果行为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达到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或者多次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应当对其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当然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定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前文的探讨,本人对预防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给予以下两点建议:
1 实名注册制:服务使用者在注册网络游戏账户时应该用真实身份注册,以避免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时无法证明自己为相应账号的注册人。2003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以服务使用者状告北京蝉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当终止账号的诉讼中,因服务使用者无法证明其为该账号的注册人,即服务使用者注册的个人信息均非其正确的个人信息,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 网络交易登记认证制:在现实中,服务使用者间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通常是通过网络游戏,在双方选择的网络游戏中的地点进行交易,并在网下支付交易价格。虽然服务商提供了简单的交易机制。但是根据操作原理,服务商仅保持有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信息,并无其他交易信息,因此交易的安全性将很难得到保护。如服务商或第三方提供网络交易登记认证制度,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交易平台,对信息进行备案,该等交易的安全性将得到较完善的保护,且服务商可明确分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和虚拟财产侵权,为使用者提供一个更安全的服务环境,并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情况下提供及时有效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