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标的依其性质可分为:
①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 ②不产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
③准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④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则是指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因为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本文所指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编辑]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不动产抵押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G、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H、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I、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J、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K、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