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土创投公司发展提速的同时,2007年6月份受益新《合伙企业法》而诞生的合伙制创投公司,目前却还存在着税收等多方面的困境。“并不是所有的合伙制创投都能避免双重征税,我们仍然会面临要双重征税的麻烦。”国内一家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负责人表示。
双重征税之困
自2006年6月份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引进有限合伙制概念后,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国内的合伙制企业已有15家。
国内一家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负责人表示,他所投资的一家企业采取的就是合伙制,但税务机关在来调查时,却以有限合伙人仍然参与管理而界定公司为公司制企业,并按照公司制创投的规定,既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制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负责人表示,税务机关目前的依据是,虽然合伙制企业规定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管理,但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仍然参与了管理,这与公司制实际上没有分别,因此仍然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种,一般来说,其中有限合伙人主要只行使出资人职能而不参与日常管理,以所出资限额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仅出少量资金,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同时承担无限责任。国内第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深圳南海创投企业的投资负责人郑伟鹤表示,目前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就只承担出资职能,同时引入了工商银行作为托管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同时企业也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磊在其最新报告中表示,正因为有这种在出资和管理方面分开行使的机制,合伙制设立方式才在效率等优势方面吸引新创企业纷纷采用。但由于目前合伙制设立方式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税收等环节上确实还面临一些不确定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完全不可以参与管理,而在目前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出于自身出资安全的考虑,完全有可能参与到日常管理中去。目前出现这种税收困境的地区还只是少数。而前述南海创投所在的深圳,目前就不存在仍然双重征税的局面。
商业银行介入
上海某合伙制私募公司合伙人表示,在行业内,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确定合作时,确实会协商好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管理。但如果仅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引入第三方托管行就能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目前,该企业已经引入了浦发银行(600016)作为第三方托管行。
浦发银行托管部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托管行在资金募集、资金投放和事后流向方面都会进行全程跟踪,一般不会出现资金风险。“托管行不仅代表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也不仅代表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而是代表整个合伙企业的利益。一般来说,只有普通合伙人发来账户资金转移的指令之后,银行才会准许动用资金。”
这位人士介绍,合伙人还在募集资金的阶段,银行就给企业开设托管账户。到后期项目运作阶段,如果被投项目出现股权质押等影响流动性的情况,托管行就会介入形成保护层,防止资金出现乱用。“如果目前出现有限合伙人大量参与管理和决策的现象,这只能说相关合作方还没有取得信任。”该人士认为,由于合伙企业在国内还刚刚起步,因此出现这种状况目前也比较正常。“不过这恰好给了托管行机会,估计银行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介入之后,类似的情况可以尽量避免。”
税收麻烦不少
事实上,新生的合伙制创投企业,除了面临的双重征税麻烦外,还面临股票投资收益是否要征税、外国投资者税收如何适用等尴尬局面。一合伙私募公司合伙人表示,目前该企业主要负责二级市场私募投资,合伙人之前也都来自同一个证券圈子,不存在彼此不信任的问题。但在股票投资方面,目前国内规定个人投资股票的收益无需缴税,但如果是法人则仍须征税。而在合伙制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是由个人投资还是企业投资,目前还没有确定。“因此目前企业的该项税收还处在悬置阶段,是否要征收也还没有明确。”该人士称。
此前内地主要从事二级市场投资的私募公司,要么是以某某咨询公司或某某投资公司的名义,按公司制征收股票投资收益,要么是以投资人个人的名义避免征税,但合伙制的二级市场投资企业,由于目前刚刚出现,确实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征税标准。“目前只知道监管层在讨论这些税收监管的问题,但什么时候能出台明确的说法还不确定。”该私募人士表示。
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陈永坚认为,新《合伙企业法》目前还面临着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国内设立合伙企业的尴尬,其附则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出台。
陈永坚认为,由于外国企业或个人设立合伙企业还涉及外汇、税收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影响,因此监管层在放行外国合伙人方面确实会比较谨慎,但这些都有迫切完善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