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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模式有哪些?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10-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1.关于复核的审判组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复核的审判组织都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而且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

  2.关于复核的方式和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规定极少。《司法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而对于究竟采取公开审还是不公开审,书面审还是言词审,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同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一样,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也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报请复核的案件,不但要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并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关于复核后的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275条的规定,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司法解释》第27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l)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做出裁判:(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发现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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