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这两种法律制度都有着相同的目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性的,两者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和工作方式也不同,并且法律后果亦不一样,因此,两者又是有很大区别的,必须妥善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对同一行政争议而言,是无法同时适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的,那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遇到行政争议时,
该如何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呢?《行政复议法》对同一行政争议如何适用这两种法律制度作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当事人在选择时出现不和谐、不衔接的情况。具体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l)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法律、法规设定了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