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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能否撤销被原处理决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10-1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分岐]

  在合议时,对镇政府是否有权撤销被复议行政机关维持的原处理决定,产生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镇政府可以撤销自己的作出的处理决定,其自行纠错行为应当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的决定,发生行政效力,下级政府不得自行撤销。

  [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无论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何种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都代表着复议机关的意志,是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所有问题作出的新的认定。事实上,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后,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归于无效;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因复议决定而获得效力。因此,可以认为,复议决定确认了原行政行为的效力。

  2、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同时也对其他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所针对的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此种约束表现在:作为相对人,应严格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则应将该行政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3、从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复议机关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无论复议机关是上述哪一种,复议机关都毫无疑问享有对原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经过重新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因此,当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原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复议决定。原行政机关撤销经复议决定维持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对复议机关监督权的否定。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使复议制度形同虚设。

  4、那中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纠错的观点不可取。即便抛开上述不谈,事实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仍应受到行政行为确定力的限制。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是基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而存在的,旨在避免行政反复无常及随意专横。因此,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公共利益需要)并经过比例原则的衡量,行政机关不是任意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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