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旅行社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证:
地址: 日期:
电话: 传真: 手机:
网址: 电子邮件:
旅行社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代表: 代表身份证:
地址: 日期:
电话: 手机: 宅电:
网址: 电子邮件: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甲方的品牌和系统。
2、 甲方的航空旅游服务。
3、 甲方专有的技术支持,培训和部分信息资料。甲方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秘密。
4、 甲方的专用标识、网站。甲方独有的人力资源。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1、甲方将上述服务组合成的经营管理体系给乙方使用,乙方接受甲方的经营体系,按甲方统一的模式从事航空旅游活动。
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即以甲方的名称、商标、培训体系、财务体系、标准化操作手册、VI设计等)进行活动的运作。
3、乙方只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和范畴内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超出授权区域和范畴开展该活动的经营,就是对甲方经营体系的恶意侵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从事本项目的基础是乙方首先向甲方以及地接社付清全款,如果地接社由于接待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力要求地接单位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相关费用, 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在双方确定订立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费用(即旅游质量保证金,存入当地旅游局指定银行),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五日内将保证金(人民币 元) 汇至旅游局指定帐户,并汇入公司指定帐户 元保证金;乙方方可获得 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同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本项业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开发旅游活动及其他版本,乙方若愿意合作,不需要交纳策划费用,只需缴纳少许的广告费用。
3、乙方汇总所辖区域的报名游客,由总部统一操作,统一财务,统一管理,统一咨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旅游活动品牌进行不断完善和提升。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旅游活动经营所需的一切材料范本。为乙方开展旅游活动经营提供培训和指导。对乙方开展工作及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甲方有权给予指正。
2、为保证活动的统一性,营员服装及其他有形载体所使用图形与文字由甲方统一制作,甲方拥有所有权。宣传材料由甲方制作,乙方购买。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3、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以及乙方开发的市场进行旅游活动经营检查、督导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乙方解决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定价权。乙方可以就本活动制定的价格提出意见。由甲方统筹考虑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也可制定特殊标准。
6、甲方为乙方提供旅游活动传播所需的报纸广告设计、平面设计、电视专题宣传片样稿。甲方根据乙方所辖经营区域策划费用收取情况,可以给予乙方一定的推广支持。乙方在新闻媒介的宣传和广告应当报甲方审核后方可发布。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开展当地旅游活动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乙方可以在甲方活动的宗旨和各种标准基础上丰富自身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旅游活动管理体系进行营销活动。
2、乙方在旅游活动经营开展前接受其营销活动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开展活动。如乙方需要开展培训,报甲方申请,其中食宿费用、往返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享有授权区域和范围之外旅游活动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旅游活动经营以外的活动中使用甲方名称和标志。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第三者进行类似的营销活动。
4、甲方开发的产品,不论任何版本,在招收到游客时,乙方应将客人的详细档案如实向甲方汇报,同时乙方必须将旅游团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按 周 在组团期间将旅游活动的人数及收入情况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虚报、漏报。如果由于乙方虚报、漏报,造成甲方接待困难或难以接待的。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负责。
5、乙方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制定好的旅游活动行程安排,如出现修改,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如擅自解除合同,则赔偿对方损失人民币 万元。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乙方的经营区域内许可给其他企业进行同业经营,否则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 万元。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销售其他旅行社产品,否则赔偿甲方损失 万元人民币。
4、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旅游合同书》,否则,发生各种风险的赔偿由乙方负责。
5、建议乙方使用甲方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即《旅游费用预收单》,否则,发生因收据不规范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保密:
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两 年内,不将其所知的旅游活动所有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它人、组织、公司透露。否则赔偿甲方 万元人民币。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使用甲方以上信息资料的,承担赔偿 万元人民币。
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⑴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甲方许可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或标识。
(2) 降低旅游活动经营的组团服务质量或以其经营的组团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3)乙方疏于内部管理,招收手段不当使得业务开展十分艰难,影响业务的进程。
(4)没有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相关费用。
(5)乙方擅自转让活动许可权或擅自改变活动范围。
(6)乙方不遵守旅游活动体系程序规范。
(7)没有及时向甲方以及地接社汇清费用,则每天按所收全部营员总款的1%处于罚款付给甲方,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
九、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乙方应在 十 日内归还甲方旅游活动所有商业资料。
2、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该活动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和标志)。
3、在甲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双方本项合作后,乙方在 叁 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策划的相类似的旅游活动。否则应向甲方赔偿 伍 万元人民币。
4、在合作终止时,甲方有权在当地报纸声明,与其他单位独家合作。但不得有损于乙方的名誉。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政府行为。由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结束。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字有效)。
在合作期间,双方传真盖章有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均由甲方所在地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