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没有任何规定,立法尚属空白。按照我国现行的几部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想起诉的话,除了要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依照法定形式(一般是书面形式) 提出外,至少还应当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1) 原告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是直接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的人。(2)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前文的分析,此类诉讼当属于私益诉讼。
(二) 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的出现折射出立法与现实的矛盾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阶段,新事物、新现象总是层出不穷,公益诉讼就是这样的一个新事物。这类公益诉讼案件有很多
考察我国近年来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
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
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
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能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