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有很大差别,很多受法律或道德约束的现实问题在虚拟网络中却无拘无束
●网络只是提供给人们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事物都进行完全具体的规范,只要没有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法律不能介入感情世界。
提出离婚的妻子正与丈夫争吵,妻子的网恋男友突然打来电话,丈夫一怒之下掐死妻子并残忍分尸;
90后小伙子与大他8岁的女子网恋,被女友诱骗加入传销组织。尽管后来逃出传销组织,但女友仍纠缠不休。小伙子一气之下,将网恋女友杀死并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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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因网恋引起的各类案件时有发生。网恋,这个已经不算新鲜的行为,如今却产生了不少“新鲜”的问题,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如何规范网络行为的讨论。
网络恋情成诈骗工具
今年25岁的杜楠,从小生活在北京,她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她的网恋经历。
“第一次上网聊天是在初中二年级,那时候年纪小,父母不允许我随便用电脑,但是在学校经常听同学们说网络聊天室里有各种好玩的事情,我就利用中午时间回家偷偷上网。在网络聊天室里,第一个和我说话的就是个陌生男人,聊了一两次之后,他就开始用很亲热的语言称呼我,还说一些很露骨的话,我就被吓跑了。”杜楠说。
“后来,我在上高一的时候开始网恋了。”杜楠告诉记者,当时,她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网名叫“使者”的北京男孩儿。在网络上聊了一个多月后,他们决定见面。
“到了约定的时间,我就站在路边等候‘使者’。用手机联系后,我发现一个看着像‘小痞子’的人在接电话,在确定那个人就是‘使者’后,我头也没回地飞奔回了学校。”杜楠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像杜楠这样的网恋受骗者不在少数。
不久前,福州警方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成功破获一起以帮助介绍男友为幌子,通过虚构QQ男子与其好朋友网恋诈取20余万元的重大网络诈骗案。
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七里桥派出所破获一起冒充特警的QQ诈骗中年妇女案,犯罪嫌疑人洪某通过网络聊天,与一名重庆籍女子钟某“相恋”,先后骗取钟某现金45万元。
今年7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连环诈骗案中,被告人不断变换身份,与多人网恋,诈骗多人共计56000余元。
“网恋诈骗,已经给人一种防不胜防的感觉。”杜楠说。
上网聊天诱发恶性杀人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因网恋引发的案件并不只是诈骗,一些真实的网恋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2011年4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宁远镇二台子村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鞍山本地人周宇新在自己开办的大众浴池和洗车店内,将包括妻子、儿子在内的家人和店员共计10人全部杀死。而他的妻子成为他第一个“手刃”对象。
周宇新归案后交代,他之所以产生杀人动机并第一个杀死妻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妻子整天上网聊天,沉迷于网络,并且还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周宇新作案后在日记本上写下了“是网络害了我们”的内容。
有业内人士认为,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有很大差别,很多受法律或道德约束的现实问题在虚拟网络中却无拘无束,如由网恋引发的婚外情、一夜情等。如果能够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一些人尤其是有家庭的男女来讲,或许会多一道约束。
网络实名能否解决网恋引发的问题?
对此,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了些许担忧,“网络实名制现在执行起来还存在诸多问题,网络中的问题不可能都通过网络实名制去解决”。
“律师界曾就网恋是否应该立法监管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的结论是,在虚拟世界不影响现实生活的情况下还是不应该由法律介入。”北京律师梁雅丽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但是,现在我们也注意到,由网恋引起的事件已经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甚至出现了恶性事件。这些事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或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事件进行规制,以防出现更多的恶性事件。”
网络婚姻存法律盲区
据了解,目前,除了网恋外,网络婚姻正成为一种新的潮流。尽管此类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但却影响到了现实中的婚姻家庭。
2010年,北京的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一直与一名叫“维纳斯”的女网友联系,而且两人互以“老公”、“老婆”相称,还在某网站申请了一个“家”。李女士说,她对丈夫软硬兼施,希望丈夫与“维纳斯”断绝联系,却遭到丈夫拒绝。于是,李女士以丈夫涉嫌重婚罪为由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网婚”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法官告诉李女士,如果一方将网络中的感情带到现实中,便逾越了网络的虚拟性,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如果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可以请求法庭考虑对方“精神出轨”的过错,在分割财产时进行限制。由此,李女士撤回了起诉。
“网络只是提供给人们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事物都进行完全具体的规范,只要没有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法律是不能介入感情世界的。”刘德良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感情世界,法律唯一要规范的就是骗财骗色等违法行为,比如说以谈恋爱为名骗财骗色,或者是在谈恋爱的过程中违反对方的意志,强迫对方实施行为。”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网络婚姻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梁雅丽说,一般而言,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4种情况。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婚姻的双方在登录注册时通常都不会填写真实资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发生同居的事实也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在网络婚姻中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