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网络法律新闻
中国法律网 > 网络法律法律 > 网络法律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网络法律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网恋诈骗防不胜防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网络婚姻入侵现实 “网络情感”游离法律之外引诸多问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11-9-2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有很大差别,很多受法律或道德约束的现实问题在虚拟网络中却无拘无束 
  ●网络只是提供给人们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事物都进行完全具体的规范,只要没有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法律不能介入感情世界。
  提出离婚的妻子正与丈夫争吵,妻子的网恋男友突然打来电话,丈夫一怒之下掐死妻子并残忍分尸;
  90后小伙子与大他8岁的女子网恋,被女友诱骗加入传销组织。尽管后来逃出传销组织,但女友仍纠缠不休。小伙子一气之下,将网恋女友杀死并分尸。
  ……
  近段时间,因网恋引起的各类案件时有发生。网恋,这个已经不算新鲜的行为,如今却产生了不少“新鲜”的问题,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如何规范网络行为的讨论。
  网络恋情成诈骗工具
  今年25岁的杜楠,从小生活在北京,她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她的网恋经历。
  “第一次上网聊天是在初中二年级,那时候年纪小,父母不允许我随便用电脑,但是在学校经常听同学们说网络聊天室里有各种好玩的事情,我就利用中午时间回家偷偷上网。在网络聊天室里,第一个和我说话的就是个陌生男人,聊了一两次之后,他就开始用很亲热的语言称呼我,还说一些很露骨的话,我就被吓跑了。”杜楠说。
  “后来,我在上高一的时候开始网恋了。”杜楠告诉记者,当时,她在网上结识了一名网名叫“使者”的北京男孩儿。在网络上聊了一个多月后,他们决定见面。
  “到了约定的时间,我就站在路边等候‘使者’。用手机联系后,我发现一个看着像‘小痞子’的人在接电话,在确定那个人就是‘使者’后,我头也没回地飞奔回了学校。”杜楠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像杜楠这样的网恋受骗者不在少数。
  不久前,福州警方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成功破获一起以帮助介绍男友为幌子,通过虚构QQ男子与其好朋友网恋诈取20余万元的重大网络诈骗案。
  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七里桥派出所破获一起冒充特警的QQ诈骗中年妇女案,犯罪嫌疑人洪某通过网络聊天,与一名重庆籍女子钟某“相恋”,先后骗取钟某现金45万元。
  今年7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连环诈骗案中,被告人不断变换身份,与多人网恋,诈骗多人共计56000余元。
  “网恋诈骗,已经给人一种防不胜防的感觉。”杜楠说。
  上网聊天诱发恶性杀人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因网恋引发的案件并不只是诈骗,一些真实的网恋甚至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2011年4月14日,辽宁省鞍山市宁远镇二台子村发生一起特大杀人案,鞍山本地人周宇新在自己开办的大众浴池和洗车店内,将包括妻子、儿子在内的家人和店员共计10人全部杀死。而他的妻子成为他第一个“手刃”对象。
  周宇新归案后交代,他之所以产生杀人动机并第一个杀死妻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妻子整天上网聊天,沉迷于网络,并且还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周宇新作案后在日记本上写下了“是网络害了我们”的内容。
  有业内人士认为,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有很大差别,很多受法律或道德约束的现实问题在虚拟网络中却无拘无束,如由网恋引发的婚外情、一夜情等。如果能够实行网络实名制,对于一些人尤其是有家庭的男女来讲,或许会多一道约束。
  网络实名能否解决网恋引发的问题?
  对此,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了些许担忧,“网络实名制现在执行起来还存在诸多问题,网络中的问题不可能都通过网络实名制去解决”。
  “律师界曾就网恋是否应该立法监管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的结论是,在虚拟世界不影响现实生活的情况下还是不应该由法律介入。”北京律师梁雅丽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但是,现在我们也注意到,由网恋引起的事件已经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甚至出现了恶性事件。这些事件应该引起有关部门或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事件进行规制,以防出现更多的恶性事件。”
  网络婚姻存法律盲区
  据了解,目前,除了网恋外,网络婚姻正成为一种新的潮流。尽管此类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但却影响到了现实中的婚姻家庭。
  2010年,北京的李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一直与一名叫“维纳斯”的女网友联系,而且两人互以“老公”、“老婆”相称,还在某网站申请了一个“家”。李女士说,她对丈夫软硬兼施,希望丈夫与“维纳斯”断绝联系,却遭到丈夫拒绝。于是,李女士以丈夫涉嫌重婚罪为由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网婚”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法官告诉李女士,如果一方将网络中的感情带到现实中,便逾越了网络的虚拟性,成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如果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可以请求法庭考虑对方“精神出轨”的过错,在分割财产时进行限制。由此,李女士撤回了起诉。
  “网络只是提供给人们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事物都进行完全具体的规范,只要没有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法律是不能介入感情世界的。”刘德良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感情世界,法律唯一要规范的就是骗财骗色等违法行为,比如说以谈恋爱为名骗财骗色,或者是在谈恋爱的过程中违反对方的意志,强迫对方实施行为。”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网络婚姻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梁雅丽说,一般而言,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婚姻法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4种情况。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婚姻的双方在登录注册时通常都不会填写真实资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的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发生同居的事实也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在网络婚姻中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上一条: · 上亿网民遭遇网络钓鱼 网络攻击背后的黑色利益链
下一条: · 男子网上发帖称要炸商场 被处行政拘留5日
  最新网络法律新闻: 
·张文才出任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兼首席行政官
·网上标价5600元卖“教师证”“买家”称认证
·信息网络空间言论发表法律边界
·谈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
·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
  最新网络法律咨询: 
·申请个体工商户有什么要求(1回复)
·调整养老金问题(0回复)
·产假工资怎么发(0回复)
·离婚财产(1回复)
·用公司的名义个人在网络叫人交钱交风水知识(1回复)
  北京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网络法律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网络法律视频                    全部>>
美国地方法律把网络骚
盛大网络被侵权案
法律讲堂 还我屠龙刀
网上三句话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