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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效力的综合认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根据上述的分析,对房地产抵押效力的认定应该考虑这几个方面:
    1、该房地产能否办理抵押。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中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也是不能抵押的,除非是担保法规定两种例外。能够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分类,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主,如果涉及其他的土地,要仔细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房产抵押,法律的限制较少。绝大多数建筑物,包括正在合法建造的建筑物都可以抵押,实践中又是持证抵押为主,违章建筑能够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极少,所以出问题的比较少。
    2、 要注意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重新明确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前提。经过多年的实践,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已经很少。
    最后,要正确选择登记的机关,
    履行登记手续,要避免习惯做法的误区。对于无地上建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明确规定在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对于房产抵押,首先要看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是否有规定,如未作规定的,则可以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在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但一定要注意避免前述房地分别管理可能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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