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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今年6月以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医患纠纷事件———

  6月1日,河南省武陟县一产妇在县妇幼保健院分娩时,因发生羊水栓塞不幸身亡,其家属纠集近六十人围攻保健院达数小时,院长被打。

  6月8日,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国土分局局长之女,在杭州市第一医院门诊公共场所自行坠楼。虽经全力抢救,但终因患者伤势过重死亡;其父率百余人到医院围攻打砸。

  6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杨厝村村民杨俊斌入院手术,术后10小时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当即扣押了参与抢救的医师,并召集30余人来院殴打侮辱相关医生。当地政府要求医院向患者支付21万元人民币平息事态,而医生不满事件处理结果,进行集体上访。

  在系列事件中,医患纠纷出现了暴力化的倾向,法律学者表示,要真正化解医患矛盾,消除“职业医闹”,唯一的办法就是健全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消除法律不公,建立全新的互信医患关系。

  “医闹”暴露医患间不信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解决医患纠纷有院内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诉讼等多种正规渠道。由于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制不完善,行政、司法解决途径耗时又较长,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往往采取和医院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但是这种协商结果往往无法达到医患双方满意的利益均衡点,于是纠纷就很容易演变成医闹。医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个别家属或病人就某一问题不断地向医疗机构纠缠,全然不顾医院的解释,完全拒绝法律程序,企图通过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达到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另一类是一些职业医闹者借医患矛盾大做文章,怂恿患者采取暴力行为,并冒充患者的亲戚策划、参与医闹,从中获利。有关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职业医闹”,归根结底暴露了患者对当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不信任。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是由医疗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而医疗主管部门又和医院有行政隶属关系。在患者一方看来,很多从事医疗鉴定的人员都是“医疗界的人”,难以保证公平。如果走正常的解决医疗纠纷途径,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时间漫长,患者或家属本身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和医院耗下去。“职业医闹”的出现,正好迎合了患者或家属的需求。

  对于“职业医闹”,市中心医院一位资深医生表示,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很有可能导致医院“过度防卫”,尤其是一些年轻医生,面对巨大的压力,不敢放手行医,该创新的不创新了,稍微重点的病情要么建议转院,要么一味使用高档救治设备和药品,如此一来,医院是不出错了,可患者的负担势必越来越重。更有甚者,普通的颈椎患者被要求做颅脑CT检查,这倒不是为了拿回扣,而是为了保证医生的诊断不出错,保证患者不会起诉自己。

  “医闹”源于法律不公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当医患之间的纠纷演化为要依靠“职业医闹”来解决时,就需要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来对待和分析。特别是对那些希望通过暴力或极端的“闹”的行为来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群体而言,必须给予严厉的惩治。“职业医闹”的出现和泛滥,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医疗纠纷处理上的法律不公。

  在我国现阶段,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是健全、畅通的,那么,为什么许多患者在与医院发生纠纷时不倾向于采取和平解决方式,转而求助“职业医闹”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呢?究竟是什么原因促成了患者拒绝寻求法律救济?

  业内人士表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设计不公。按照现行法规,医疗事故鉴定组的专家往往与被鉴定的医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些地方,甚至有本院医生参加针对自己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如此不严密的设计自然很难保证结论的科学公正。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患者是明显的弱者,既没有权利了解完整的鉴定过程,也缺乏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结果鉴定结论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屡见不鲜。一直备受关注的“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一案,至今未能有一个令死者家属满意的结果。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参与死者医疗鉴定的两位专家是某医院的医生,这样的鉴定结果在公正性上令人怀疑。

  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而对于85%以上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则无法可依,医院往往采取不予赔偿或者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拖就拖的办法对付患者,使本来就受到身体伤害的患者承受心理和体力上的考验,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更是患者难以接受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不仅赔偿项目少,而且赔偿标准也低,这与近年来大幅提高的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显失公平。因此,当患者理性地分析现行法律规定,有些人就会放弃费时耗力、又获利较少的法律解决途径,而求助于“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

  卫生部早在去年7月就对“医闹”定性:“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业内人士建议,既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就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打击和严惩,而且有必要建立医疗纠纷裁决的中立机构,来简化和规范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此同时,彻底剔除医疗暴利,清除医疗腐败,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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