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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缺乏诚信 保险公司拒赔偿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高某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但高某病故后,高某的儿子高亮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1448元,同时驳回了高亮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高亮来到司法所询问此事,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希望司法所给予法律帮助。

  司法所助理员仔细看了一下保险条款,又询问了高亮具体情况:2007年,其父高某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保险金额为50000元,年交费3816元,缴费期为20年。司法助理员指出: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高某交纳了2007年、2008年、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11448元。高某于2010年8月,因高血压猝死。司法助理员了解到高某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十几斤的情况。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到:法院审理是没有错误的。投保单上写明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高某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否则保险合同订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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