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居民李某患肝病不幸去世,生前他上了一份保险,当李某妻子王女士依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2万元保险金。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王女士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1997年4月17日,王女士在一个保险业务员的介绍下,为李某上了一份长寿安康保险(双倍型)。投保人、受益人均为王女士,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自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所致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时交纳了保险费。
投保8年后的2005年3月14日,李某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女士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故意不如实告知其丈夫在投保前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违反了保险法及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王女士说,在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让她在空白的投保书上签字,并没有向她询问丈夫的健康状况,她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问题。为此,她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立即支付保险金2万元。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书中的“健康告知栏”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书健康告知部分第2项载明:“在过去5年内,被保险人是否患过以下疾病?”王女士填写为没有患过。而事实上,在1994年4月30日,李某曾因“病毒性肝炎”在北京佑安医院接受治疗。根据王女士虚假的健康告知,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按照一般风险承保涉案合同,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判断及是否同意承保,可以认定王女士违反了《保险法》所规定的“故意不如实告知”的规定。据此,丰台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