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当地的地方人大颁布有相关法规,则应首先适用当地已颁布的法规,否则应适用《清算办法》。
1、监管核销。
根据海关法及相应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中含有的物品属海关监管且无论是否超过监管期限的,企业都应准备材料报请海关核销。超过监管期限的由海关出具核销证明,示超过监管期限的待企业补缴海关关税后由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
2、完税清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有“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但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企业解散时应考虑所得税税款的补缴。
需注意的一点,清算终了,企业剩余财产超过实收资本与税后三项基金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税款清结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
5、清算财产。
清点企业财产、核定企业账目时应注意清算财产的认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财产,有关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等款项不得列为清算财产,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为清算财产。依法清查、核准企业的清算财产,是清算工作的基础,故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在保护一部 分人的利益的同时,侵害其他人的利益。
3、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劳保、医疗、养老等福利基金,应按主管机关和劳动部门的规定专用于中方职工,不得挪作他用。会计处理上,该款项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清算中作为企业对中方职工的负债应予偿还。
外商投资企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营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结余的上述基金和用其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4、债权申报。
《清算办法》规定,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请求清偿。因此清算公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联系人及公告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