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婚姻家庭案例
中国法律网 > 婚姻家庭法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用他人身份证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离婚案能否受理?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

  刘某系莲花县人,他起诉称:2000年他在广东打工时与同厂一自称系“湖南省某县陈某”的女子相识相恋,2001年刘某与“陈某”双方来到莲花县办理结婚登记,“陈某”登记结婚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是“湖南省某县陈某”的身份证。2002年2月“陈某”生下一子,生下孩子6个月后刘某与“陈某”相继外出打工,2003年双方一起回到莲花一次,此后,“陈某”断绝了与刘某的联系。刘某自恋爱到结婚生子从未去过“陈某”娘家,对“陈某”娘家的情况一概不知。2008年8月,他们的孩子摔伤后,刘某按“陈某”提供的身份证上的住址、姓名和出生日期来到“湖南省某县”找“陈某”回家照顾孩子,不料,所找到的“陈某”竞是一有夫之妇,不是与其结婚的女子,且与其结婚的女子是两个相貌体形完全不同的人,真正的陈某根本不认识刘某结婚证上的女子。刘某到处找不到该女子,回家后便找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布该婚姻登记无效未果,遂于2009年2月10日,以“陈某”冒用她人身份证与其结婚,骗婚骗情后下落不明,致使其苦苦空等了五年为由,向莲花县法院提起离婚,并提供了其与“陈某”的结婚证。刘某所在村委会证明刘某与“陈某”结婚生子了,其妻自2003年后一直未回到莲花。

  [分歧]

  莲花县法院对刘某离婚起诉审查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院不能受理本案,理由是本案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因为本案被告没有将户口迁到莲花,莲花也不是她的经常居住地;被告冒用陈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与刘某结婚,而真正的陈某是他人之妻,且真正的陈某未与刘某结婚,她的住址又是在湖南省某县;刘某之妻的姓名无法知晓,等于没有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案件的四个条件,本院应当受理本案,虽然原告称其妻是冒用陈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与其结婚的,没有其妻的真正姓名、年龄和住址,但该起诉状毕竟有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正当,如何判决离婚,法院可以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后再作出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本案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控告的相对方,应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被告,起诉不能成立,被告不明确,法院难以送达起诉状,起诉亦不能成立。该条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必须是正当的被告,法律并未苛求。

  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可见,原告刘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写明了被告,至于刘某所写的“陈某”是不是真正的陈某、是不是正当的被告,不能妨碍原告刘某行使诉权。

  对于该案是否属于莲花县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原告写明了被告的籍贯和现在的住址不明,而结婚时被告提供的身份证上是湖南省某县,经原告到该地查找到的“陈某”却不是其妻,虽然结婚证上刘某之妻的姓名、出生日期与真正的陈某一致,但该真正的陈某是有夫之妇,她没有与刘某结婚,不符合案件的事实,如果刘某向湖南省某县法院起诉,该院也不会受理,况且湖南受理此案,会引起陈某家庭矛盾、名誉受损等一系列问题。刘某之妻的真正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情况不得而知,为此,可以认为本案被告属于下落不明,依据民诉法第23条关于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属于原告住所地的莲花法院管辖。民诉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据此,莲花县法院对本案应当受理。该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再对本案作出处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冒用陈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与刘某结婚,法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建议办理该起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

上一条: · 104张照片状告丈夫与人同居胜诉?
下一条: · 离婚理由:一方无生育能力是否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权
  最新婚姻家庭案例: 
·男方离婚起诉书
·什么情况下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探望权在什么情况下中止?
·起诉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军人结婚登记是否有特殊程序?
  最新婚姻家庭咨询: 
·起诉离婚该判决是否公正合理?(0回复)
·如何取证(0回复)
·关于合法休假(0回复)
·结婚(0回复)
·独生子女办理条例(0回复)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婚姻家庭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婚姻家庭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婚姻家庭视频                    全部>>
无处安身的爷爷
江苏未婚妈妈网上拍卖
荒唐的报复
婚姻变奏曲·致使的怀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