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中弹致残
1981年1月27日,17岁的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拿起其父放在家中的“五九”式手枪玩耍,因疏忽大意将实弹一发上膛。此时,17岁的女同学于某和16岁的杨海燕一起来给杨某送成绩单,杨某将手枪放在床头柜上,于某发现并好奇地拿起手枪,杨并未制止。于某误认枪内无弹扣动扳机,枪走火,杨海燕被打伤。经法医诊断:杨海燕颈部贯通伤,第一胸椎开放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1981年9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未成年人于某和杨某“过失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各赔偿受害人杨海燕经济损失5000元”。杨海燕的父亲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不得上诉。
>>>原告诉称
24年后再索赔 96万
杨海燕表示,高位截瘫的她,从16岁开始就与病痛相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残疾折磨。“24年来,我的生活全部由父母与妹妹照顾。期间,六被告(杨某、于某及两人的父母)从未对我和我的父母履行探视抚慰和任何经济上的资助,致使我现在最低生活要求都难以保障!”杨海燕称,她只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释 ,将六被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赔偿她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精神损失抚慰金、法律咨询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96万元。
>>>被告答辩
案件再诉超过时效
法庭上,于父和于母未作答辩。被告于某辩称:杨海燕受伤获得赔偿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杨、于两家各自一次性赔偿给杨海燕5000元。如今杨海燕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杨海燕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方都一致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原告之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三被告再赔 40余万
法院审理认为,杨海燕受伤至今已经24年了,当年的1万元赔偿早已不足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赔偿杨海燕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咨询鉴定费共203125元,被告杨某及杨父(因违反武器保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赔偿杨海燕各种费用203125元。驳回杨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海燕
要租房独立生活
8月22日上午,杨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我想租个房子独自住,享受一下独立生活的感觉!”她激动地说,24年来,父母因为她也累坏了身体,在她的后半生,她想离开父母,找个属于自己的“家”。“我的父母太累了,他们该歇歇了!”说完,杨海燕流下了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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