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5日晚5:30分左右,北京某技工学校18岁的学生孙某骑自行车从菜市口南大街西侧由北向南正常行驶,适逢祖某在前面放风筝。不料,风筝落在电线上,当祖某收线时,风筝线将骑车正好经过此地孙某面部下颚及两侧割伤。事发当日,祖某的母亲及妻子先后带孙某到附近医院和北京口腔医院看病,花费医疗费200元左右。孙某被诊断为“面部线割伤”。经法院了解,目前孙某的“面部线割伤”无法通过手术改进形态。
法院认为,祖某在不适当的时间、地点、场合放风筝,致使孙某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被告已对原告就医的医疗费予以赔偿,但孙某因容貌毁损以致给将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