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县国资办、县水利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会办意见,现就射阳县水利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体产权转让签订协议如下:
一、**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资产状况
截止2005年5月12日,水建公司资产经盐城兴阳会计师事务所、盐城市瑞地土地房屋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县财政局确认,资产总额为2177.96万元,负债总额为1689.40万元,净资产总额为488.56万元(含土地挂牌出让价285.1万元)。
2、人员情况
现有在册职工165人(含挂靠),退休72人,60年代下放老职工(定补)2人,遗属8人。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成交价人民币为 万元,以现款方式支付,由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一次性交县信诚产权交易所。
三、人员处置
按照射办发[1997]75号文件精神,对全体职工实行身份置换,改制后新企业按双方自愿原则优先返聘原企业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乙方基本情况
五、转让资产的交付办法
甲方在乙方交清全部转让价款、剥离费用后将转让资产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好办公用房及库存物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射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七、有关剥离费用和债务的处置
原射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剥离费用计390.5592万元,其中:⑴职工安置补偿金103.9217万元;⑵离岗人员生活补助费28.1505万元;⑶离岗人员养老金53.047万元;⑷离岗人员医保金(48人)76.896万元;⑸退休人员医保金(72人)115.344万元(1.602万元/人);⑹六十年代退职人员补助费4.32万元;⑺退休人员档案托管费(72×400)2.88万元;⑻其他改制费用6万元。以上剥离费用,必须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交县信诚产权交易所。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清偿所有债务前不得转让射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产权,县水利局负责按改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监督落实有关剥离费用的兑付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在射阳重新注册。注册前必须完成861.76万元国有股置换工作,实现国退民进。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乙方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射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整体产权,改制后不再保留“射阳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对原企业重新冠名。
4、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改制后企业的党、团及工会等组织原隶属关系不变,乙方必须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健全组织,独立开展工作。
6、乙方必须遵守财会等人员准入制度。
7、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保护政策。
8、乙应合理设岗定员,并建立合理的分配考核制度,根据改制后企业经营状况发放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9、原单位改制前的退休人员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均严格履行。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2006年 月 日起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县国资办:
县水利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