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涉外仲裁常识
中国法律网 > 涉外仲裁法律 > 涉外仲裁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涉外仲裁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涉外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涉外仲裁的性质,从基本法学原理上讲与国内仲裁的性质是一致的,因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致的,涉外仲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内仲裁超越国界范围的延伸。具体地说,涉外仲裁的性质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员的私行为和国家法律认可这三者的有机结合。

  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约定仲裁、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约定行事。例如,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人选、适用的法律等等。这是仲裁最重要的原则,它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出发点,表现在各国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明确规定给予当事人这种自治的权利。但是,当事人的自治权又是相对的,它跟自愿权不同,自愿权是绝对的。当事人不愿意达成协议将他们的争议用仲裁来解决,谁也不能强制他们。但当事人自愿选择了仲裁而不行使他们的自治权时,仲裁机构就要依法代他们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不约定仲裁庭组成,指定仲裁员,约定适用法律等时,仲裁机构就代为他们指定或决定。滨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私行为

  仲裁员虽然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但他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他是站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仲裁。因此,仲裁行为是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仲裁机构依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谋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依靠行政权。仲裁机构作为公断人必须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

  三、国家法律认可

  国家法律对仲裁及其裁决法律效力的认可,是仲裁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保障。仲裁是自愿的行为,但如果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提交仲裁,法律不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法院不承认或不执行仲裁裁决,那么仲裁不过是空中楼阁,仲裁裁决等于一纸空文。涉外仲裁不但要得到本国的认可,还要得到其它国家的认可,因为涉外仲裁裁决有时需要到国外执行。1987年,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后,我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就可以在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上一条: · 涉外仲裁对推动国际经济贸易有什么作用
下一条: · 如何区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最新涉外仲裁常识: 
·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针对TikTok的法案
·涉外仲裁当事人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宏景国际深度剖析我国涉外律师发展
  最新涉外仲裁咨询: 
·求问(0回复)
·涉外婚姻手续(1回复)
·怎样的约定才有补偿?(1回复)
·请问这样有赔偿吗?(2回复)
·香港做黑工被抓,怎样处罚(0回复)
  北京涉外仲裁律师:   
全部涉外仲裁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涉外仲裁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涉外仲裁视频                    全部>>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