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负责”等内容,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最终赔偿李某医疗费8000元、营养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