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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的“人的尊严”的原理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古代社会,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债务奴隶、债务人审判和债务人监禁的法律制度。在极端的案例中有的债权人甚至以扣押债务人的妻子并施加暴行来抵债。英美破产法的早期,采纳了让不幸但诚实的债务者从债务的重压下获得自由的免责政策,免责制度随着宽容思想的发展而确立。另一方面,债务人解放的历史,也是承认债务人存在意义的思想反映。现在,破产免责制度主要是被作为债务人救济的一种机制来运用的,其本质与自由社会的最高原理即“人的尊严”是一致的。

  根据日本官方的统计调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因破产自杀的每年约1,300人,离家出走的每年约12,000件。自杀,因为伤害作为人类道德所有基础的人格尊重的精神而常常受到指责,其真正的原因是“不知道正当的欲求必须到何处停止,找不到自己努力的方向”。如果没有破产免责或其它转移个人财产责任的法律制度,破产者的道德人格将难于保持。根据法律创设的破产免责的权利,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使债务人能够摆脱债权人自力救济的压力,保持人格的自由和人格的尊严。

  现代的哲学在很大程度上聚焦在人的主体性理论上。主体性的理论首先是从承认个人的人格至上性即人格的尊严开始构建的。个人,即使是凶恶的罪犯,也应根据其人格的再次形成或人格形成的无限性而承认其人格的尊严。破产者虽然是信用经济中的失败者,却往往不是道德人格的破产者,美日的破产法学者将免责看成是破产者的不可放弃的权利,无疑是受到了“人的尊严”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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