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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解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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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清算程序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

  ⒈破产宣告

  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条件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回复情况。

  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同时,该企业作为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债务人确属严惩亏损,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而且债务人与其债权人间不能和解或和解无效,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⒉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⑴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⑵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存护事项;

  ⑶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⑷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⑸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

  ⑹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政党生产经营所在地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未能定期间内,向法院呈报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便权利的基础。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呈报债权,就不能取得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即债权申报期限为1个月和3个月期限两种: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对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⒊清算组织

  人民法院于宣告企业破产一定期限内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民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⑴清算组织的特征有:

  1)它是在破产宣告后依法顾立的具有临时性的特别机关,它将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2)它是负债执行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机关;

  3)它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机关,就是说清算组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机构,它应当独立地先例职权、独立地开展工作。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清理企业财产,要求和接受破产企业提供的财产善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清册,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接管理体制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清算组被任命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

  3)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

  4)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5)依法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⒋破产财产的界定

  破产财产是企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也即可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还可以将破产财产表述为:它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整个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⑴破产财产的特征

  破产财产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也就是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能够以之承担清偿责备责任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进行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并非都是责任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的责任财产,诸如已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进行破产分配。

  3)破产财产受破产清算组织的占有和支配。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破产即脱离破产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处分,转而由有关破产清算组织来管理、支配,并依破产程序清偿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具有法定性。

  ⑵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通常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诸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等。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靠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在地取得的财产。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在地产生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财产权利。

  所谓的“其他财产权利”是指以上所在地列财产以外的具有金钱价值的请求权,主要包括: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非合同债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票据权利;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应由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请求权。

  但是,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他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在地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政党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⒌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即指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清偿的债权。具体说,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靠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⑴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为基于破产宣靠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必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⑵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破产债权是请求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财产请求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而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或者虽不直接表现于金钱价值但可用金钱价值估算的请求权,诸如价金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请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等等。

  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所有人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责任所赞成,且在破产财产分配前申报的,可不在此限。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靠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⒍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全体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说是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讲座并决定有关破产的法定的重大事务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权利的行使与处分作出内同的意思表示,以及为维护他们的共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且给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先例权利提供了保障。

  债权人会议的重要功能有:

  ⑴对内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涉及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

  ⑵对外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诉讼,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适当满足各债权人相对独立的利益;

  ⑶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务行使决议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会议讲座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讲座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按人数计算,出度会议的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表明,债权人会议所在地通过的诸如和解协议草案之类重大事项的决议的条件,较通过一般决议所在地需的条件更为严格。

  ⒎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挽救企业、预防破产、避免破产清算(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与债权人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他们之间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整顿等事项所在地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这种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起点,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⑵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⑶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⑷清偿债务的办法。

  ⑸清偿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规定清偿债务的开始期和最后期限。如为一次性偿付、应有明确的清偿日期;如分为限期偿付,应分别规定每次清偿的日期。我国法律一面规定和解应当规定清偿还债务的期限,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限定债务人清偿还和解债权的最长期限的,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⑹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列明其已经采取的确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或者在其和解协议达成后将采取的措施。

  ⑺债务人财产状况说。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当简明真实地陈述其所在地拥有的财产状况及所在地面临的问题,包括财产的总额、财产的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等。

  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⒏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确定后,就可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清算人应提出破产处理与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它是指破产清算人将清理和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还的程序。

  ⑴破产分配有以下特征:

  破产分配以存在可供分配的财产为必要;

  接受破产分配的债权人仅以破产债权人为限;

  破产分配是以法定顺序进行的公平分配;

  破产分配具有强制执行力。

  ⑵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拨付下列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在地需要的费,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⑶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这是第一优先顺序请求权。因为,破产企业所在地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的生计及其应当享有的待遇,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也是国家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这是第二优先顺序请求权。税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故破产企业所在地欠税款,在破产分配时应先于破产债权受偿。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顺序请求权后,仍有剩余时,即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还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⒐破产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活动。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有:

  ⑴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申请和解,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结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应当终结。此种终结是破产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指高经营效益,从而具备了清偿还债务的能力的结果,它是破产程序最理想的结局。对于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还债务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公告。

  ⑵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上,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就应报告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或者法院落依职权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⑶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用破产财产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已经通过破产分配而处理完毕,在进行什么破产程序,显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仅如此,还是一种浪费。因此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破产程序即告终结,未得到期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在破产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发现原破产企业尚有可分配的财产时,应给予债权人追赶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由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至此,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彻底消灭,没有得到期清偿的债权即行消灭,不再受偿。破产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清算组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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