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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万元名牌包遗忘店中 店家称已当垃圾丢弃

中国法律网 来源:新闻晚报 2011-7-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顾客万元名牌包遗忘店中 店家称已当垃圾丢弃

顾客将一只价值上万元的“普拉达”手提包遗忘在冰淇淋店里,几天后才想起,前去拿包时,服务员却称:“该包已当垃圾处理掉。 ”近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包丢弃,确实有不妥之处,但该包是否价值上万也有待核实。无论如何,他们会处理好此事。而店家是否有义务帮助顾客保存物品,应保存多久也成了争议焦点。

投诉:上万元手包被店家扔了

上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张先生和朋友在港汇广场逛街。期间,他们到底楼的哈根达斯购买冰淇淋。“当时手里提了很多东西,在购买冰淇淋时,因为不方便拿取,就将自己一万多元的‘普拉达’手提包放在哈根达斯进门的服务台上,并叫一个戴眼镜的服务员帮忙看管。”张先生说,在买好冰淇淋后,他正好又接了个电话,朋友一再催促其赶快走,随后,他便离开店里,忘记拿包。

到家以后,张先生这才想起手提包一事。而当时已经很晚,哈根达斯也已经关门。而第二天,他又已订好去广州的机票。张先生想这么贵重的包,哈根达斯应该不会随意处理,便想到等从广州回来再去领取。时隔几天,张先生来到哈根达斯港汇广场店,该店负责人表示:“确实有一只包,但是他们已当作垃圾处理掉了。 ”

店家的回答,让张先生一时难以接受。张先生说,不光手提包价值不菲,而且里面还装有刚买的衬衣,也要上千元。

店家:是否“普拉达”有待核实

为了尽快解决此事,张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民警表示,该事只能由双方协商进行处理。在长时间的沟通后,店方表示,可以赠送500元的消费礼券作为补偿。“当时我没有接受这个处理结果。 ”张先生说。

近日,记者与哈根达斯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在6月14号晚上,一名顾客将包放在进门的小服务台上,顾客自己一直在旁边,谁知一转眼就离开了。这个包我们一直保管在店里。 ”该名负责人说,但此后进行处理也是迫不得已。该包看上去十分普通,而且很陈旧。几天过去了,包里的几件衣服已开始发臭,有明显穿过的痕迹,并非新衣。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贵重物品和主人的相关信息。在综合考虑后,他们才决定将其遗弃掉。至于该包是否为上万元的“普拉达”手提包,也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对于将包处理掉,该名负责人表示,确实有不妥之初。但事后,他们已进行了相关弥补,比如给顾客500元礼券,还带顾客到商场购买衬衣等等,当时顾客已经很满意了。不知为何又投诉此事。无论怎样,他们都会妥善解决此事,并给顾客一个满意的答复。

律师:双方沟通不畅都有责任

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马胜浩律师认为,事情已发生,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该顾客将包交付给商家服务员看管时,事实上形成的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是口头的,且商家是免费为该顾客保管的。那么保管期间为多久?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但从该顾客手上东西多,交由服务员暂时保管一下的意思表示来看,应该是指从委托商家保管开始,到其离店时止的这段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保管期间内,可以说商家为该顾客免费保管了该包,且尽到了保管义务。

但是,从该顾客匆忙离开哈根达斯遗忘该包开始,商家与该顾客之间的保管期间应当是到期了,进而双方的法律关系转换成为一种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就是说,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看管他人财产的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但是,无因管理期间擅自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将该包丢弃,这就构成了侵权。这是因为,从民法角度而言,该包不属于该顾客丢弃不要的 “遗弃物”,而是“遗忘物”,且该包仍处于商家的无因管理下,顾客完全有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取回,故哈根达斯不具有随意处理该包的处分权。

如果顾客与商家更及时的沟通,或许不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顾客如在知晓该包遗忘在商家后,及时和该商家取得联系,相信商家一般也不会随意处理该物品。而顾客遗忘物品在商家的,商家可以适当无因管理一段时间,特别是一些贵重物品,如果产生保管费用的,也可以在归还顾客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如超过一定时间,顾客仍未来取的,可以将该物品交给警方,这样避免由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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