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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属于“不可抗力”吗?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龙湾一影楼入贼,其中顾客的一百多张“成长照”也一同被窃。影楼方面认为,失窃与台风、地震一样同属“不可抗力”,认为自己无过错。
今年6月底,家住温州龙湾状元的金先生为纪念儿子周岁生日,在当地一家影楼订制了一套影集,价值588元。儿子生日那天,拍了一百多张照片,金先生预付了250元冲印预付款,委托影楼制作相册。半个多月后,正当金先生如约前往影楼准备拿走相册时,却意外地被告知,因不久前影楼失窃,电脑被偷,导致金先生儿子的照片“一并消失”。
让金先生郁闷的是,影楼竟然称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失窃属于“不可抗力”。但可以免费帮金先生再补拍一组照片作为弥补。金先生则认为,影楼把失窃和台风、地震等相提并论,完全是在推卸责任,于是他提出退还预付款,并赔偿精神补偿费7000余元的要求。
龙湾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后认定,影楼在失窃并造成消费者底片缺失一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金先生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有理有据,应得到支持。经调解,由影楼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包括预付款及精神补偿费共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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