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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解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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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主体的适格性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9 17:21:5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方法,债权人自然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呢?

    有的学者提出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到期债务的债权人;(2)必须是现实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已履行债权的债权人;(3)必须是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非其他企业的债权人;(4)必须是财产(包括金钱)债务的债权人,而不是具有行为请求权的债权人。有的学者认为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为:1、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2、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客观的,而非债权人的主观想象或愿望;4、债权人已请求,债务人已不能清偿。

    笔者认为,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1、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若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该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人和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否则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即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如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该债权不具有金钱债权的性质,因此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4、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若还与债务人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某一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该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5、享有取回权的债权人除外。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出售或灭失时,取回权已消灭,取回权人已转化为债权人,这时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人破产。

 实践中,下列问题值得注意:

    1、非法债权人或自然债权人不具有适格性。基于非法手段而获取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如因诈骗而取得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破产申请权。因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力,就此自然债权人不是适格的债权人,也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2、享有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不是适格的债权人。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范围应予扩大,税务机关可以启动破产程序。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是适格的债权人。这是因为: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税务机关与破产企业的关系,是税收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征纳关系,而不是民法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这一地位决定了税务机关对征税权不得任意处分。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未将税收债权等同于民法上的债权。

    3、在我国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不是适格的债权人。理论界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或附条件的,那么,必须在期限到来时或条件成就时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应根据该国破产原因的有关规定。若该国破产申请原因采用“债务超过”,那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重要,一旦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不论债权人的债权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都不影响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债务人达到“债务超过” 原因时,就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若该国破产申请的原因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那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之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理由是: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笔者认为,在我国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人不是适格的债权人。原因为: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附条件或附期限债权的条件尚未成就时,债务人可就此债务依法作出抗辩,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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