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抵押担保案例
中国法律网 > 抵押担保法律 > 抵押担保案例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抵押担保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物权法》中抵押权存续期限的新规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例:王锦于1997年5月20日以李征的房屋作抵押物,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王锦只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7000元,尚欠本金35000元及利息。此后直至2000年10月20日,王锦未还其余款项,银行于2000年12月5日将王锦和李征告上法庭,要求王锦还款,李征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评析:《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出了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却作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大相径庭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则强调,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因此,以上案例中,李征是否承担责任,依据《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就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结合《物权法》195条和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修改的《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作出了颠覆性的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物权法》生效后发生的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应当注重审查主债权诉讼时效。

上一条: · 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权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下一条: · 超过抵押期限 抵押权消灭—— 一起抵押担保合同的成功代理
  最新抵押担保案例: 
·什么是房产抵押贷款
·房产可以进行二次抵押吗?
·北京市住房贷款抵押担保中心问答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抵押担保咨询: 
·房屋维修基金和契税有无滞纳金(0回复)
·够房担保人(0回复)
·个人借贷(0回复)
·借贷(1回复)
·定金问题(1回复)
  北京抵押担保律师:   
全部抵押担保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案例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抵押担保案例
最新
推荐
热点
 
  抵押担保视频                    全部>>
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是
按揭中的房子能抵押吗
网上免抵押贷款
土地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