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因强奸罪于1996年6月2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7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2003年10月 14日,杨某要求检察机关对其因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逮捕予以确认。这起案件虽然简单,但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对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规定不尽完善、可操作性差,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该条只对确认后(包括无须确认)赔偿请求的时效加以限定,但对确认请求的时效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在任何时间提出确认申请。
那么确认是否应受时效限定呢?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三:
1、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请求都受时效的限定。比如:对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期最高为20年;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法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而赔偿法对确认请求没有时效限定,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
2、从赔偿法本身来看。确认并不是赔偿的必经程序,有些侵权行为无须确认。那么对无须确认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在两年内不提出赔偿申请,就自动丧失赔偿请求权,无法获得赔偿。而对必须经过依法确认的侵权行为,如果对确认请求不加以时效限定,受害人就获得了无限期的赔偿请求权。同样是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时效却不相同,这显然与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相悖。
3、从赔偿金给付的标准来看。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赔偿法第26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在逐年上涨。如果不对确认时效加以限定,势必造成受害人为了多获得赔偿金而故意拖延请求。同时应该注意到,对于同期发生的侵犯公民自由的行为,由于确认时效未限定,无须确认与必须确认两者所获赔偿金标准可能不同,这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国家赔偿的修改进程,并对确认请求的时效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