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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个人与单位的犯罪量刑悬殊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庭审紧紧围绕黄光裕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等罪名是否成立而集中展开。

  是犯罪还是逃避外汇监管

  检方指控,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私自兑购成港币8.22亿余元。

  辩方认为,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光裕个人所有,其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光裕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连同妻子杜鹃、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亿元,涉嫌内幕交易罪。

  辩方认为,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有待商榷。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内幕交易的个人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此罪的,责任人将最高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因此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黄光裕量刑的轻重,这成为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焦点。

  是国美还是黄光裕个人

  检方指控,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曾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靳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海亭等人行贿450余万元,涉嫌单位行贿罪。

  对此指控,之前国美曾发表声明指出国美财务制度严格,没有发现有资金用于向政府官员行贿,也没有为国美利益向相关官员提出不正当利益的请托。这样的声明是否会导致黄光裕被认定为个人行贿?国美律师与黄光裕律师如何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协调?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毕竟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最高刑期是5年,而个人行贿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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